比特幣銘文:個人及RPC提供商的刑事風險
來源:肖颯lawyer
近期颯姐團隊注意到,隨着比特幣領銜的虛擬貨幣市場开始迎來大規模復蘇,海內外的虛擬資產圈子裏再次刮起了一陣新風潮——打銘文。隨ordinals等銘文一夜之間的爆漲,已經被大家埋藏在記憶深入的幣圈造福神話,再次成爲了觸動我們敏感神經的最佳催化劑。
那么,銘文是什么?銘文是否會成爲一場比肩2016年ICO、2021年NFT的狂歡?銘文熱是否具有可持續性?以及,大陸居民打銘文可能面臨哪些法律風險?今天颯姐團隊就爲大家用最通俗的語言一文說清。
01 銘文概述——在同質化的世界中尋找不同
颯姐團隊非計算機專業人員,但爲了盡量通俗的把銘文給大家說明白,我們先對銘文下一個易懂但不一定准確的定義:比特幣的NFT化。
再通俗一些來說,打銘文就是在比特幣最小的計量單位“聰”(即Satoshi,聰是比特幣的最小單位,1 BTC = 100,000,000 satoshi)上,銘刻(inscribe)一些不可篡改、不可消除的特殊標記(inscription),使得這一“聰”成爲能夠與其他千千萬萬個“聰”相區別的,非同質化的聰。舉個例子來說,夥伴們可以把“打銘文”這種行爲視爲在一張紙幣上塗塗畫畫,進行一些無法消除的“二創”,使得這張紙幣成爲一張與衆不的紙幣,此時這張紙幣不僅保留了自身作爲一般等價物的價值,還被額外附加上了藝術價值,使其成爲了一種具有稀缺性的非同質化特殊品。如果這張紙幣上的二創非常出色且廣受歡迎,當然有人愿意用遠超該紙幣面額的價格收藏,這就是所謂打銘文造富的底層邏輯。
打銘文的底層邏輯雖然簡單,但在技術上卻可圈可點,可視爲比特幣技術發展歷史上的一個小裏程碑。2022年12月,比特幣开發者Casey Rodarmor發布了一款名爲Ordinals的开源軟件(或稱Ordinals協議,簡稱ORD),ORD允許用戶分兩步鑄造比特幣銘文:(1)在比特幣區塊鏈上輸入任意的信息,可以是一串文本或圖像;(2)將上傳的銘文與一個特定的“聰”相連,這樣一來最終的成品就是一個帶有銘文的“聰”。ORD本質上就是一種針對“聰”的特殊編號方案,能夠對單個的“聰”進行區分。
之所以能夠在“聰”上打銘文,一方面是利用了比特幣交易的“備注信息”功能。熟悉比特幣交易原理的夥伴們都知道,基於區塊鏈的特殊算法,如果颯姐的账戶中有10個“聰”,要支付給小楊5個“聰”,那么颯姐需要把全部10個“聰”都拿出來,5個給小楊、5個再回到颯姐账戶中。Ordinals的作用就是在颯姐與小楊交易的過程中,在颯姐把即將把剩余的5個“聰”收回錢包前,把備注信息銘刻在這5個“聰”上。因此,我們也可以說,“打銘文”的行爲,同時也是在進行一筆筆的比特幣交易。
另一方面則是有賴於比特幣的Taproot升級,在此次升級之後,比特幣交易的備注字段最多支持銘刻4M大小的數據,而不是僅僅只是之前幾十kb的數據。這就使得我們在“備注信息”上能夠玩更多的花活了。
02 打銘文存在哪些風險?
颯姐團隊認爲,在投資風險方面,目前銘文的火熱程度確實能夠比肩2016年左右的ICO和2021年的NFT,但是,打銘文的熱度卻未必能夠長久。其雖然相較NFT而言存在難以被項目方操縱、玩家能夠便捷的視线自主發行,但由於目前火熱的銘文項目大部分都是一些Meme(模因幣),其價值的高低極大程度有賴於虛擬資產圈內部參與者的共識價值,因此極可能一夜暴富,也可能一夜清零,夥伴們投資還需謹慎,切勿陷入“估值陷阱”。
下面颯姐團隊主要就從法律角度,爲大家分析一下打銘文存在的風險。
(一)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的法律風險
由於目前的銘文熱以及比特幣網絡自身的原因,經常出現網絡堵塞的情況,導致大量用戶在打銘文的過程中“慢一步”被他人搶先,不僅Gas費浪費了,銘文還打造失敗。因此,有需求就有市場,有市場就促生了大量提供相關服務的人。
以颯姐團隊最近接受的咨詢爲例,有客戶詢問:由於公共rpc服務在高峰期很容易down機停擺,如果此時爲用戶提供收費的私人rpc服務是否違法?先做一個答復:存在違法風險。
簡單來說,RPC(Remote Procedure Call)遠程過程調用協議,是一種通過網絡從遠程計算機上請求服務,而不需要了解底層網絡技術的協議,是Dapp、Wallet、CEX等區塊鏈應用不可或缺的基礎技術之一。
目前絕大多數的區塊鏈都會提供免費的公共RPC服務,但是如果網絡使用者衆多,速率就會受限嚴重,於是不少人假設了私有RPC,能夠幫助用戶領先他人打造銘文、更快的發送交易。當然,這種服務是付費服務。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即9.24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开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爲中央對手方买賣虛擬貨幣、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开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开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开展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屬於違反9.24通知的行爲,如前所述,打銘文是需要進行比特幣交易才能夠實現的,那么爲用戶提供付費RPC服務的人,本質上即爲幫助用戶進行虛擬貨幣兌換的行爲,爲9.24通知所禁止。
颯姐團隊提示,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的行爲還存在一定的刑事風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當然,目前爲用戶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爲並沒有被明確的定義爲犯罪行爲,也沒有實際的判例能夠參考,但是颯姐團隊認爲,鑑於我國幫信罪一直存在擴大化處理的趨勢,我們不能排除出現司法機關將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技術支持的相關行爲納入幫信罪的範疇的極端情況發生。
(二)使用VPN的風險
使用VPN的法律風險已經比較老生常談了,但是今年一個打工人翻牆被罰事件依然讓我們討論至今。2023年9月,一名網友在微博上發布信息,自述自己因爲使用VPN“翻牆”在外網上(Github)打工遭受行政處罰,被罰沒總計100余萬。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行政處罰書,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和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七條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該網友處以警告並罰款200元、沒收違法所得1058000元。
颯姐團隊在之前的文章中爲大家解釋過,我國公安機關主要是依據1997年國務院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對前述實施了利用VPN“翻牆”的人員進行處罰。此類行政處罰的罰金數額一般不大,但對於“沒收違法所得”中的違法所得的範圍認定卻存在分歧。
颯姐團隊提示,雖然在大部分的行政處罰中僅對使用VPN的人進行行政處罰,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的案例也出現過,換言之,夥伴們如果在我國大陸境內使用VPN打銘文,有可能面臨被罰沒全部收益的行政處罰。
03 寫在最後
目前來看,銘文是虛擬資產圈中一個新興賽道亦或者說是一個新的有趣的玩法,由於其剛剛起步且對大家存在較大的吸引力、總市值較低,每周都有新的公鏈和新的銘文協議出現,因此存在較大的投機空間。
但是,颯姐團隊認爲,銘文由於其本身與虛擬貨幣緊密相連,無論是銘刻還是交易銘文,都伴隨着對虛擬幣的交易,相關交易行爲和爲打銘文提供服務的行爲都要受到我國相關法律的限制,相關業務的开展務必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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