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企業新加坡展業反洗錢合規研究
1、金融危機、普惠金融的出現對新加坡金融業的影響
新加坡作爲國際金融中心,在亞洲金融市場中佔據着重要的地位,其對亞洲金融業有着較爲深遠的影響。2008年,金融危機的出現導致全球經濟形勢惡化,新加坡的金融業同樣面臨着巨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受到了嚴重的衝擊。新加坡的金融監管機構深刻認識到了風險管理和監管的重要性,採取一系列措施控制風險。同樣,新加坡當局也意識若試圖維持其作爲國際金融中心之一的國際地位,新加坡必須要深化反洗錢法律法規的建設。1
與此同時,自08年全球金融危機,全世界經濟局勢不斷惡化,各國金融業均面臨着金融排斥現象,主要是指銀行爲了滿足自身所應承擔的反洗錢義務,拒絕向他們認爲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構成高風險的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而普惠金融的出現爲新加坡金融業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通過提供金融服務的創新模式,使新加坡金融機構更好服務於廣大民衆,提高金融服務的普及度和覆蓋面,同時也促進了金融產業的轉型升級和發展。
2、一系列反洗錢相關條例在新加坡的生效與FATF的構建
自1970年起,新加坡當局已認識到反洗錢義務的重要性,並隨之頒布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規定了金融機構應識別、報告和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的具體方法與措施。此後,新加坡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錢相關法案,以加強對金融機構和相關行業的反洗錢監管,包括但不限於《反洗錢與反恐融資法》、《腐敗、販毒和其他嚴重犯罪(沒收利益)法》、《支付服務法》2 等。同時,新加坡堅持貫徹國際標准,包括但不限於《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四十條建議》等國際文件,也根據本國國情與實踐需要陸續出台了一系列專門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反有組織犯罪法》、《企業服務提供商法案》等,旨在列明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定和監管要求,從而實現金融機構遵守反洗錢法規,加強反洗錢措施實施的預期目標。
此外,FATF(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是以研究洗錢活動、設置預防洗錢義務並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爲目的而成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其出台公布了累計幾十個反洗錢建議和反恐融資特別建議(簡稱“FATF建議”)。基於上述建議,新加坡金融監管局(簡稱MAS)發布了針對反洗錢的一系列規範性通知。
3、金融科技在新加坡的蓬勃發展
隨着互聯網的迅猛發展與新加坡政府的積極推動,新加坡的金融科技生態系統日益完善,其不僅有着諸如創新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監管機構等世界一流的金融基礎設施,也有着較多的人才與源源不斷的創新資源,吸引了大量的金融科技創新企業和投資者進入市場。
此外,新加坡的金融科技應用較爲廣泛,包括但不限於支付、借貸、投資、保險等領域。金融科技創新企業和傳統金融機構都在積極探索和推廣金融科技應用,以努力提高金融服務的效率和便利性、促進消費金融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爲消費者提供更爲靈活和多樣化的金融服務。
二、新加坡主要的反洗錢規定(一)法律法規具體規定
新加坡反洗錢義務的法律框架包括但不限於《支付服務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等多部法律以及新加坡金融監管局頒布的各種指引和規則。諸如此類的法律和規則規定了金融機構在开戶、交易、報告可疑活動、客戶盡職調查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及違反反洗錢義務的處罰和制裁措施。新加坡從各方各面努力打擊洗錢活動和恐怖主義融資,旨在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透明和安全,與國際標准和最佳實踐保持一致。
法例名稱
具體內容
《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法》
該法明確了洗錢和恐怖融資行爲的定義,設立了金融情報單位,並對金融機構作出具體規定,要求金融機構實施客戶盡職調查、交易監測、報告可疑交易等,一系列措施,以防止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有組織犯罪法》
此法是新加坡刑法體系中的一部分,主要是爲用於打擊和防範組織犯罪活動而設立,其中包括對洗錢行爲的刑罰。具體體現在授權執法機構進行資產追蹤和沒收,強調國際合作,以便打擊有組織犯罪活動和洗錢行爲。
《腐敗、販毒和其他嚴重犯罪(沒收利益)法》(CDSA)
其是新加坡治理與洗錢有關的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據,包含了部分金融機構反洗錢的相關義務。同時,該法客觀准確地定義了洗錢罪,及合規所需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和篩查控制措施。
《支付服務法》(PSA)
其主要規定了對洗錢活動應採取基於風險的方法,金融機構在從業過程中應實施了解你的客戶、客戶盡職調查等舉措,以對客戶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相應合規措施。同時,此辦法將反洗錢義務擴大到該市的支付服務提供商和金融科技服務。
《金融服務市場法案》(FSM)
其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法律基礎,主要針對於反洗錢義務規定了金融監管、反洗錢監管、罰款與處罰及國際標准等,包括但不限於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報告制度、交易監測、進行客戶風險評估與客戶盡職調查、報告可疑交易等。
《企業服務提供商法案》(CSP)
其頒布目的主要在於讓企業能更好地遵守FATF關於反洗錢義務等方面的建議,維持新加坡金融行業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具體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要求金融機構指定集團政策、指派擔任名義董事、开展實體義務的限制等。
《會計與企業管理局法案》(ACRA)
其主要是爲了確保金融機構從業過程的穩定性與安全性,金融處罰的適當性與威懾性,包括但不限於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客戶盡職調查、提高違反反洗錢義務的最高金融處罰限額等。
《公司法》
其主要規定了金融機構所應負的反洗錢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進行客戶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報告可疑交易、建立內部合規機制與外部合規審計制度等,以有效應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和穩定。
新加坡的反洗錢工作涉及較多政府機關與機構的聯合合作,包括但不限於新加坡商務部、新加坡警察局、金融管理局等,旨在通過信息共享、聯合調查等方式,與國際組織及全球具有相同職能和義務的執法機構進行交流,共同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維護新加坡金融業的安全性與穩定性。
主要監管機構
職能、作用與評價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MAS成立於1971年1月1日,是新加坡綜合金融監管機構以及中央銀行,其權利是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賦予的,包括但不限於保險業及證券業的監管、貨幣發行、審批各類金融牌照公司的設立申請、監督新加坡持牌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等職能,旨在對新加坡金融服務業進行綜合監管並維持新加坡金融行業的穩定與安全。
新加坡警察局(SFP)
新加坡警察局主要負責打擊和防範各類犯罪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洗錢和恐怖融資等行爲。在反洗錢領域,其與金融管理局合作,共同打擊犯罪活動,並對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進行調查。同時,新加坡警察局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STRO)是新加坡金融情報機構,主要負責接收各類可疑交易報告及相關金融報告(如現金流動報告、現金交易報告等),新加坡警察局商業事務部(CAD)是主要的白領犯罪調查機構,是負責調查洗錢指控的主要執法機構。
新加坡內政部(MHA)
新加坡內政部在反洗錢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指定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和執法、提供培訓和指導、推廣監管科技等。[3]
三、典型案例分析——科技金融違反新加坡反洗錢案例
1、新加坡特大涉28億新元洗錢案
2023年8月,新加坡破獲有史以來涉案金額最大的洗錢案,共抓獲10名犯罪嫌疑人,該案涉及洗錢金額近28億新元。在本案中,所涉犯罪團夥運用涉及了多種洗錢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虛擬貨幣、虛構貿易等方式洗錢。與傳統金融洗錢案例不同,隨着金融科技的發展,虛擬貨幣逐漸成爲犯罪團夥洗錢新途徑,犯罪團夥將人員分配成不同小組,給予不同工作安排,由不同團夥人員將小額、分散的虛擬貨幣兌換成法幣轉移至犯罪團夥指定账戶。不可否認的是,新加坡當局對加密貨幣包容的政策對新加坡境內利用虛擬貨幣、區塊鏈技術等方法進行洗錢案件的增多有着一定的關系。[4]
2、瑞士安勤私人銀行(Falcon)案
2017年,瑞士安勤私人銀行因違反新加坡法案規定的具體反洗錢義務被撤銷在新加坡的商業銀行執照,並被處以430萬新元罰款。
在對涉案銀行判處經濟處罰的同時,新加坡金融監管局還對該案中的相關負責人發出禁止執業令,該銀行的前新加坡分行經理斯圖被處以終身執業禁令。
在本案中,Falcon因未依照新加坡反洗錢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按時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並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爲客戶开立匿名账戶、假名账戶等違法行爲,被認定爲違反應盡的反洗錢義務[5]。
3、瑞信(Credit Suisse)案
2023年,新加坡金融監管局對瑞信在新加坡當地的一家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以爲查明至少一名瑞信客戶涉及23億新元的洗錢案以及是否妥當开展進行對富裕客戶的合理審查義務。
在本案中,瑞信因未依照新加坡反洗錢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按時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並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爲客戶开立匿名账戶、假名账戶等違法行爲,被認定爲違反應盡的反洗錢義務。[6]四、金融科技企業在新加坡展業需注意的反洗錢合規建議1、企業須學習並遵守新加坡反洗錢和打擊恐怖融資相關法規法規及規章
隨着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金融科技企業在新加坡金融行業中的影響力愈發增加。而在金融犯罪、洗錢活動和恐怖主義威脅不斷增加的時代背景下,新加坡當局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強反洗錢義務並維持新加坡金融業的安全和穩定。因此,金融科技企業在新加坡展業時,必須遵守新加坡反洗錢和打擊恐怖融資相關法規法規及規章。自新加坡政府出台了《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法》這一針對於規定反洗錢義務的專門性法律後,新加坡金融監管局等監管機構出台了一系列與反洗錢和打擊恐怖融資的相關辦法,金融科技在新加坡展業的蓬勃前景與反洗錢義務的重要性再次得到驗證。
毫無疑問的是,各國在反洗錢義務方面所制定的標准和措施不盡相同,各金融科技企業不能僅僅將現有單一模式在展業過程中進行復制普及。根據新加坡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及立法機關出台並生效的上述法律法規(詳見第二部分所列)規定,科技金融企業必須在展業前深入學習和了解新加坡所規定的反洗錢和打擊恐怖融資相關條款,並在展業過程中盡全力與上述監管機構合作,按規接受監管和檢查,積極配合調查和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以履行自己應負的反洗錢義務。
2、企業應進行員工培訓,加強員工反洗錢意識並進行合理監管
在反洗錢活動的過程中,員工是企業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新加坡企業應該進行員工培訓,加強員工在展業過程中的反洗錢意識並合理監管。根據新加坡《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法》、《公司法》等與企業反洗錢義務相關的具體條款規定,金融科技企業應事先對員工進行反洗錢合規培訓,並定期通過培訓加強員工的反洗錢意識。
各金融科技企業應根據新加坡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制定反洗錢培訓計劃,確保所有員工接受必要的反洗錢培訓。首先,各企業應制定自身的反洗錢政策和程序,並將其納入員工培訓計劃中,在培訓過程中向員工介紹新加坡與反洗錢義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以促使員工了解並認識到反洗錢的重要性。其次,各企業應向員工提供實際案例的培訓,包括但不限於企業自身案例與其他行業案例,以幫助其更好理解反洗錢義務的具體規定和實踐過程。最後,各企業應聘用專門的定期企業的內部培訓師和專業人員用以進行員工反洗錢義務知識的培訓與考核,以確保員工的反洗錢意識和能力得到不斷提高。在這種情況下,通過組織模擬演練和實際業務操作來考核員工的反洗錢能力就是一個很好的實操。
同時,科技金融公司也應通過制定展業規範和流程、設置審批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制度等方式,在展業過程中加強對員工的監管,確保員工遵守反洗錢義務的法規和規章,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並對違規行爲進行處罰和糾正。
3、企業應在展業過程中准確確認客戶身份並注意監測和報告可疑交易
在新加坡,各金融科技企業在展業過程中准確確認客戶身份並注意監測和報告可疑交易是非常重要的。根據新加坡《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法》、《公司法》、《金融服務市場法案》等與企業反洗錢義務相關的具體條款規定,金融科技企業應在展業過程中承擔其在預防洗錢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應確認客戶身份,了解其業務背景交易與風險承受能力,建立有效的交易監控系統,注意監測和報告可疑交易等。
爲更准確地確認客戶身份,根據《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四十條建議》中所提及的具體建議,各金融科技企業企業應該採取適當的措施來准確確認客戶的身份,包括進行客戶盡職調查,收集和驗證客戶的身份證明文件,並確保客戶信息的准確性和真實性。新加坡的反洗錢法規要求企業進行合理的客戶身份驗證,並保留相關記錄。例如,各機構應在开戶和提供金融服務前,收集、核實客戶身份信息,了解客戶背景和風險等級以確保客戶的真實身份和交易活動的合法性,在交易過程中要使用交易監測系統以識別可疑交易(即不符合客戶身份、交易性質等異常交易或涉及不法行爲、犯罪活動等違規違法交易)。[7]
與此同時,隨着新加坡金融行業洗錢活動數量逐年增多,各金融科技企業應加大力度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在新加坡近年來公布的洗錢案例中,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佔據了很大部分的處罰原因。在這種情況下,各金融科技企業應使用技術工具(交易監測軟件和人工智能)以監測和分析交易模式和行爲模式從而及時發現可疑交易,並开發合理高效的交易監測機制及監測系統,用以識別可能涉及洗錢或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若各企業發現任何可疑交易,企業應根據新加坡相關法律要求立即向新加坡金融情報單位報告可疑交易,以促進當局調查和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的進程,維護金融系統的安全和穩定。
4、企業應在展業過程中提高反洗錢合規意識,建立合規和監管體系
根據新加坡《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法》、《公司法》、《企業服務提供商法案》、《會計與企業管理局法案》等與企業反洗錢義務相關的具體條款規定,金融科技企業應在展業過程中承擔其在預防洗錢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各企業應該就反洗錢問題建立內部程序,明確相關的責任負責人。
各金融企業應根據新加坡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內部合規機制,指定充分了解新加坡反洗錢義務和法律標准反洗錢合規官員,負責制定和監督反洗錢合規政策和程序的執行以確保企業內部充分了解和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法規和政策,並定期向監管部門進行匯報並更新反洗錢合規措施,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新的立法政策、合規舉措、內部審計報告、監管與合規報告、第三方評估以及大額交易與可疑交易報告等。
同時,各金融科技企業所建立的內部合規機制應包括培訓計劃、內部審查和監督、風險評估等內容(如客戶盡職調查的程度、交易監測的頻率和強度等),以確保企業的合規性和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5、企業應積極應對反洗錢調查並搭建合作與信息共享平台
根據新加坡《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法》、《企業服務提供商法案》、《會計與企業管理局法案》等與企業反洗錢義務相關的具體條款規定,金融企業應在展業過程中積極應對反洗錢調查並搭建合作與信息共享平台。
一方面,各金融科技企業應積極應對監管機構开展的反洗錢調查,包括但不限於配合專門調查人員並提供所需信息與文件,保障企業內部記錄的准確性和完整性,制定應對調查的應急計劃,發現問題時及時報告監管機構等。
另一方面,各金融科技企業應與其他相關金融機構與執法部門加強合作與信息共享,共同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即各企業可以搭建合作與信息共享平台以幫助企業更好地識別和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通過共享情報和數據來履行自身反洗錢義務,從而極大程度上維護新加坡金融業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同時,各金融科技企業可以通過與上述機構與部門建立合作機制,包括但不限於定期會議、聯合行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組等,以便及時發現和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6、企業應充分借鑑行業反洗錢經驗並在展業中充分應用監管科技
根據新加坡《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法》、《支付服務法》、《腐敗、販毒和其他嚴重犯罪(沒收利益)法》等與企業反洗錢義務相關的具體條款規定,金融科技企業應在展業過程中承擔其在預防洗錢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各企業應該就反洗錢問題充分借鑑行業反洗錢經驗並充分應用監管科技以應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各金融科技企業應根據新加坡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充分借鑑傳統金融機構和其他行業的反洗錢經驗,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工具、監測方法和風險管理措施等,以在最大程度上加強企業反洗錢能力,更好地貫徹履行反洗錢義務。
同時,各金融科技企業可以利用監管科技(如智能軟件和數據分析工具)進行自動化客戶盡職調查過程,快速驗證和核實客戶身份,篩選出高風險客戶,從而極大提高調查的准確性和效率,減少人爲錯誤的可能性。不可否認的是,監管科技可以幫助各企業監測和分析交易模式,以便及時發現可疑交易;促進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數據共享,以採取集中化的反制措施;實現實時監控和報告可疑交易,發現可疑活動就立即生成報告以及時報告給監管機構並配合監管機構調查;通過分析大數據和使用預測模型進行風險評估和預測,以及時調整策略,並減少風險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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