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到國外或變更國籍 能否逃避刑事制裁?

一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會非常膽壯起來。只要有10%的利潤,它就會到處被人使用;有20%,就會活潑起來;有50%,就會引起積極的冒險;有100%,就會使人不顧一切法律;有300%,就會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絞首的危險。——出自《資本論》第一卷

引言:

盡管中國在2021年發布的924公告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視作“非法金融活動“,但對於那些在加密貨幣領域獲得過利潤的人來說,他們往往難以完全離开幣圈。特別是對於那些在幣圈賺取了巨額財富的“幣圈大佬”,他們寧愿選擇移居海外,甚至是變更國籍,也不愿意放棄這個充滿機遇的領域。

前兩天看到一則新聞[i],涉案資金超1000億元的MBI集團主犯、“亞洲傳銷教父”張譽發從泰國成功引渡回國,該案系1999年中泰引渡條約生效後,中國從泰國引渡的首名經濟犯罪嫌疑人。

作爲專注於Web3領域的刑事律師,對於MBI集團所涉及的虛擬貨幣傳銷案並不陌生,此前本人也撰寫過相關分析文章(→《虛擬貨幣涉傳銷,什么情況是無罪?》)。今天想聊一聊邵律師在日常工作中經常被問到的問題——如果從事的業務違觸犯了我國刑事相關法律規定,是否可以通過移居國外或改變國籍的方式來逃避法律的追究?

作者 | 邵詩巍律師

爲了全面的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再細拆分爲3個小問題:

  • 人在國外的外籍人犯罪,會被抓回中國審判嗎?

  • 中國人犯罪後逃往國外,能否逃避刑事法律追究?

  • 中國人在國外犯罪,能否逃避刑事法律追究?

01

人在國外的外籍人犯罪,會被抓回中國審判嗎?

這裏又分爲2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時即擁有外國籍的華人,一種是原本是中國國籍,後取得外國國籍。

  • MBI集團傳銷案

文首提到的MBI集團主犯張譽發,網傳其祖籍廣東,是馬來西亞籍的第三代華人(其屬於上述第一種情況)。據報道,MBI集團於2009年在馬來西亞成立。2012年以來,該公司在網絡上設立了“MTC”遊戲理財創富平台、“MTI”網絡傳銷平台。通過這兩個平台,“MBI集團”在我國境內共發展會員1105萬人次,下线層級多達1357層。

2020年11月,重慶警方依法對張謄發立案偵查。次年3月,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對其發布“紅色通報”。不久,泰國警方抓獲張謄發。隨後,中方向泰方提出引渡請求。2024年5月21日,泰國上訴法院終審裁決將張謄發引渡中國,8月14日,泰國政府作出行政決定,支持法院上述裁決。

  • 萬福幣網絡傳銷案

2014年以來,美籍華人劉寧在美國洛杉磯創辦美國未來城。該公司通過互聯網以銷售虛擬數字貨幣爲名,專門針對華人進行傳銷詐騙活動。2016年3月,劉寧又啓動虛擬數字貨幣“萬福幣”傳銷項目,至4月27日公安機關查獲爲止,不到兩個月時間,該傳銷項目就吸納會員13萬余人,瘋狂收取傳銷資金近20億人民幣。2018年11月7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ii],劉寧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由此可看出,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但如果是刑事案件中,那又不一樣了,即使你已經取得了外國國籍,只要你沒有退出中國國籍,那么司法機關依然承認你的中國國籍。因此,該案判決書裏壓根就沒提劉寧的美國國籍身份,僅表述其爲河北省滄州市人。

【總結】

鑑於我國刑事管轄權中規定了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保護管轄權和普遍管轄權原則,肉身出海、變更國籍等方式並不能規避我國刑事法律風險。

02

中國人犯罪後逃往國外,能否逃避刑事法律追究?

·  江蘇鎮江公安偵破虛擬幣傳銷案

據報道[iii],2021年3月,鎮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發現某虛擬幣平台涉嫌網絡傳銷。該平台發行的虛擬代幣通過各種方式上线各類虛擬幣交易所,對外宣傳該代幣有廣闊的前景,不斷吸引會員購买,而項目方在後台通過變賣原始代幣賺取高額利潤。至案發爲止,該平台累計注冊會員超過10萬人,涉案金額超1億元。主犯王某潛逃境外一直未落網。在2022年,王某被國際刑警組織正式發出紅色通緝令予以追捕,同時鎮江警方一直通過各種方式對其進行勸投,終於在2023年5月,王某在警方的規勸下,自國外歸國自首。2024年4月,王某被正式判刑。

在行爲人逃亡的國家或地區未與我國籤署引渡條約(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爲。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的情況下,勸返是我國執法人員使用最多的方式。該案王某就是以勸返的方式歸國的。

在《在國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中國公安能跨國抓人嗎?》一文當中,邵律師曾詳細列舉,對於觸犯我國法律,但身處國外的在逃人員,辦案機關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引渡,遣返,聯合執法,勸返。除此之外,異地追也是一種國際執法機構合作的重要手段。

異地追訴是指由我國主管機關向逃犯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該逃犯觸犯該外國法律的犯罪證據,由該外國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例如中國銀行廣東分行开平支行原三任行長余振東、許超凡和許國俊,2001年案發後3人潛逃攜4.83億至美國。‌

雖然中美之間沒有籤訂引渡條約‌,但‌廣東省檢察院協助美國司法機關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等罪名,在當地對余振東實行緝捕並开展刑事追訴,余振東自愿接受遣返。而許超凡和許國俊既不認罪又不接受遣返,分別被美國法院判處25年和22年監禁,並留在當地監獄服刑。

【總結】

逃往國外,很多人會首選與中國沒有籤訂引渡條約的國家,但這並非萬全之策。尤其是能夠罰沒巨額財產的經濟犯罪案件,各國執法機關都會積極介入,例如英國最大比特幣洗錢案牽扯出的2017年發生在我國的400億藍天格銳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主犯錢志敏已在英國落網,但國內藍天格銳非吸案的投資人們能追索到損失嗎?難說。

03

中國人在國外犯罪,能否逃避刑事法律追究?

不能。這個很好理解,講兩個大家都知道的案子。

  • 孕婦泰國墜崖案

一對江蘇夫婦(丈夫爲江陰人,妻子爲南京人)在泰國遊玩途中,已懷孕三個月的妻子被丈夫推下高達34米的山崖。

  • 江歌案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讀研的女孩江歌在租住房的門口被殺害,兇手是劉鑫的男友陳世峰。

以上兩個案件的共同之處,刑事案件發生在國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是中國人,因此,我國當然有管轄權。不同之處是中日沒有籤署引渡條約,中泰籤署了引渡條約。

由於案件發生在當地,從取證的角度來考慮,顯然由當地法院受理更爲便利。如果堅持由我國立案偵查,未必有利於被害人,刑事案件的辦理要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人在國外,證據也在國外,以及域外取證繁瑣復雜的公證認證程序,案件辦結期限可能遙遙無期……

【總結】

如果涉及加密貨幣領域的刑事案件,即使行爲人身處海外,也應密切關注中國法律以及所在國法律對於其業務活動的相關規定。例如區塊鏈遊戲GameFi,國內做這個涉刑風險很高,但在國外做,也要關注項目所在國或項目所面對的用戶所在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

04

律師提示:

都說加密圈的魅力在於去中心化,無國界。但對於刑事案件來說,世界各國的刑事司法也都多多少少帶有“長臂管轄”的特徵。

因此,作爲法律工作者,我們有責任提醒每一位公民,無論是在國內外,都要尊重法律、敬畏規則。

[i] 中國從泰國引渡一名特大經濟犯罪嫌疑人  https://mp.weixin.qq.com/s/wJie3O64A3OPuzVmDzCgKQ

[ii] (2017)湘07刑終45號

[iii] 王某!鎮江公安首例被宣判“紅通”人員!涉案金額超1億元!  https://mp.weixin.qq.com/s/5vHP4GEZhwGJ1ylobGSm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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